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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案原则4

派案原则

财团法人基督教中华协力会附设新竹市私立伯大尼老人养护中心
长期照顾社区整合型服务中心(A 级单位)派案原则

108/11/20 初订

110/12/06 修订

112/03/29 修订

  • 前言

为使长照需要者(以下简称个案)取得长期照顾服务之可近性、即时性及兼顾服务提供单位量能分配之公平性,特订定本「派案原则」。

  • 派案原则说明
  • 本派案原则中所称服务提供单位系指提供「长期照顾给付及支付基准」内所定义照顾组合编码之各项服务的特约单位,并与本中心签妥合作意向书。
  • 本中心秉持个案管理之核心,以资讯公开、透明为前提,公平派案, 以个案最佳利益为优先。
  • 派案原则
    • 以服务使用者利益为优先:
  • 给予个案充足的服务资讯,依照个案意愿为优先,尊重其选择。
  • B 单位自行开发之个案,由该 B 单位优先提供服务,但若个案拒绝由开案单位服务,则进行轮派。
  • 前述两条件均未成立时,依本单位公告之轮派顺序,於照管系统派案至 B 单位服务
  • 派案后,2个工作日(含照会当天)内服务提供单位未回覆者,经本单

   位确认为服务单位内部因素致无法如期回覆,本单位以维护个案服务

   引进之即时性为原则,以最快可接案之服务单位优先派案。

  • 各项长照服务派案轮序:
  • 居家照顾服务(BA码):

    依据新竹市卫生局最新公告之特约单位清册为基准,轮派顺序如下:

  1. 社团法人新竹市松龄长照关怀协会附设新竹市私立居家式服务类长期照顾服务机构
  2. 财团法人天主教耶稣会新竹社会服务中心附设私立居家长照机构
  3. 财团法人基督教中华协力会附设新竹市私立居家式服务类长期照顾服务机构
  4. 财团法人老五老基金会附设新竹市私立老五老居家式服务类长期照顾服务机构
  5. 有限责任新竹市清安照顾服务劳动合作社附设私立新竹市清安居家长照机构
  6. 社团法人中华民国红十字会台湾省新竹县支会附设新竹县私立博爱居家式服务类长期照顾服务机构
  7. 财团法人中华民国佛教慈济慈善事业基金会新竹市私立慈济居家长照机构
  8. 新竹市私立怡安居家长照机构
  9. 康瑄生活实业有限公司附设私立康瑄居家长照机构
  10. 广兆有限公司附设新竹市私立广兆居家长照机构
  11. 乐心有限公司附设新竹市私立喜乐龄居家长照机构
  12. 大新长期照顾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附设新竹市私立大新居家长照机构
  13. 诚芯乐活事业股份有限公司附设新竹市私立诚芯居家长照机构
  14. 东晖长照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市私立东晖居家长照机构
  15. 怀安有限公司附设新竹市私立安心66居家长照机构
  16. 新竹市私立子馨居家长照机构
  17. 保证责任中华民国国军军眷住宅公用合作社附设新竹市私立福曜居家长照机构
  18. 康瑄生活实业有限公司附设新竹市私立康瑄居家长照机构
  19. 新竹市银响力照护协会附设新竹市私立银响力居家长照机构
  20. 新竹市私立好事居家长照机构
  • 日间照顾服务(BB 码、BD 码)、家庭托顾服务(BC 码)、辅具服务及居家

无障碍环境改善服务(E、F 码)、喘息服务(G 码):依据新竹市卫生

局最新公告之特约单位清册,以及依个案选择与各单位之服务量能进

行派案。

  • 交通接送服务(D 码):全特约单位派案。
  • 专业服务(C ):依据新竹市卫生局最新公告之特约单位清册为基准,轮派顺序如下:
  1. 黄志豪职能治疗所
  2. 国立台湾大学医学院附设医院新竹分院附设居家护理
  3. 和松居家护理所
  4. 康威复能物理治疗所
  5. 国泰医疗财团法人附设新竹居家护理所
  6. 顺顺居家护理所
  7. 台湾基督长老教会马偕医疗财团法人附设新竹马偕居家护理所
  8. 希望种子职能治疗所
  9. 人爱居家护理所
  10. 初衷复能物理治疗
  11. 禾宜居家护理所
  12. 大心居家职能治疗所
  13. 国军桃园总医院新竹分院附设民众诊疗服务处附设居家护理所
  14. 国泰医疗财团法人新竹国泰综合医院
  15. 亿家安居家物理治疗所
  16. 瑞之盟营养机构
  17. 新竹市私立子馨居家长照机构
  18. 大新居家护理所
  19. 南门综合医院附设居家护理
  20. 惠好居家职能治疗所
  21. 非比营养谘询中心
  22. 顺好居家护理所
  23. 美家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附设私立乐龄居家长照机构
  24. 乐心筑居家物理治疗所
  25. 新境居家护理所

 

  • 改派原则:
  • 服务单位无法继续提供服务,如:服务人员离职原单位无其他人力、个案需求改变且原单位无法提供服务,需请原服务单位填写交接表,以利本单位与其他服务单位进行业务交班。
  • 案家不满意服务单位或申诉,本单位将先联系家属与服务单位进行双方了解及厘清服务状况,后若个案或其家属坚持更换服务单位,本单位则依其意愿转派至新单位,原服务单位需填写交接表,以利本单位进行业务交班。
  • 服务暂停中个案:

 本单位接获个案或家属申请重启服务,将优先派案原单位;若个案或家属不愿由原单位提供服务,本单位以异动通报通知原单位,并重新媒合其他服务单位提供服务。

  • 以服务单位量能为考量:

1.提供之服务可配合案家需求时段、服务频率、可达成照顾计画目标服务单位。

2.服务态度、沟通能力、照顾与专业能力等服务品质佳者优先。

3.核销正确性、与本单位和家属之照顾计划讨论、会议参与度等服务单位配合度高者优先。

  • 停派原则:
  • 年度评鉴未合格之单位,於申覆至取得评鉴合格期间,将不进行派案,待取得合格后,恢复派案。

   (二) 若服务单位有以下之行为,则丧失一轮新案接案资格。

  1. 依序轮到的服务提供单位,若2天内未回覆(含照会当天)及无法提供服务却未载明原因者。
  2. 经照管中心与本单位将每月随机抽查服务纪录,若服务单位服务纪录登载不实(如未提供服务但登打服务纪录、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与登打时间不符合、复能服务纪录未依照规定(卫部顾字第 1091960356 号函)登载。)
  3. 服务单位私自提供超过照顾计画核定之额度、次数、项目,且无事先与本单位讨论及异动通报取得同意者。
  4. 原服务单位因单位因素致无法提供服务时,未於10个工作天前告知本单位,且於本单位尚未媒合新单位提供服务前即停止服务,致影响个案服务使用权益者。(若经本单位主责个管师评估该事件为特殊情况者,不在此限)
  5. 服务单位擅自将个资及照管系统内资料(如照顾计划、服务记录等)提供给个案、家属或其他人员/单位。
  6. 以口头、LINE群组或其他形式回覆可/不可提供服务时,后因服务单位因素反悔者。
奖励派案:服务单位提供10次未符合『AA08AA09』之个案居家服务(同个案以一次计)或喘息服务(一天算一次),得增加一次新派案机会。
  • 出院准备衔接长照服务案件,专业服务(C 码)之派案,则依该出院准备医院合作之服务团队优先派案。
  • 本单位不得图利特定服务提供单位,亦不能向服务提供单位收取任何形式费用(抽成费、派案费、管理费等)。
  • 本派案原则报请新竹市卫生局备查,修订时亦同。
公开方式:
  • 於每月20日缴交前一月之A单位派案B单位之「派案数统计表」给予照管中心,由照管中心公告於新竹市长期照顾管理中心之官网。
  • 每年年初公告当年度派案原则於本单位FB粉丝专页,并於修订时主动更新。